北京开元时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《*人民共和国*八条》:任何能够将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,包括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,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,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 《*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*三十二条:申请注册的商标,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,由商标局初步审定,予以公告。北京开元时代商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