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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标法》*三十二条**项规定: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**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**作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北京开元时代商标